财发[2011]23号
国土资源部、水利部、农业部、林业局、供销总社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:
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,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,现将《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》印发给你们。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,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向财政部(bt365官网)反馈。
附件: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
财政部
二○一一年六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