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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  财发[2011]22

国土资源部、水利部、农业部、林业局、供销总社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:

 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,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县级报账管理制度,财政部对2001612日印发的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》(财发[2001]11号)进行了修订,现将修订后的《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向财政部(bt365官网)反馈。

  附件: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

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  财政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二○一一年六月十六日

  

 

附件下载:

 

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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