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发[2011]15号
农业部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:
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,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的会计核算,现将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》印发给你们。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,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向财政部(bt365官网)反馈。
附件: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
财政部
二○一一年六月十七日